欢迎来到国联质检
咨询热线

18092379637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文章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可否用于普通食品生产?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可否用于普通食品生产?

更新时间:2024-08-05      点击次数:979

前不久,有网友在国家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就“新增进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中的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这两个原料还能用于普通食品(如方便食品/固体饮料)生产吗?"提出疑问,而这也引起了诸多食品企业的关注。

已经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后,是否还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哪些保健食品的原料是禁止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今天我们就这些问题结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给大家一一解答。



问题1

已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是否可以继续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

解答:一般情况下,保健食品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生产。

政策解读

《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保健原料目录的使用监管问题的解读》

2021年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保健原料目录的使用监管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其中指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原料目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产品管理,为实施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奠定良好基础。虽然部分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不仅规定了原料名称,还规定了原料的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因此,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问题2

哪些保健食品原料禁止列入普通食品生产?

解答: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卫法监发〔2002〕51 号),除另行规定外,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比如巴戟天、五加皮,都是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但是像其中的党参、酸角、玫瑰茄等,在51号文之后的公告复函中,陆续被纳入药食同源/新资源食品/普通食品等,这种是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

以下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总结

根据以上,现将保健食品目录原料中的使用情形主要总结如下:

1、体现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量效关系的原料,只能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2、对于单纯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不体现用量和对应功效的,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生产

3、对于陆续被纳入药食同源/新资源食品/普通食品等,这种是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具体可详见相关复函)

国联质检是西北一家规模型的综合性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旗下专设国联质检安全评价中心,可按照GLP规范建设,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2020年)等要求,为产品备案所需的全套产品检验服务,并提供满足要求的检验报告,确保企业产品与备案的原料、配方、工艺等技术要求一致,保障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顺利完成产品的上市流通。如您有保健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开发、保健食品/备案需求,可咨询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为您服务!

联系方式

邮箱:info@xaunqd.com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协同创新港8号楼

周一至周日9:00- 19:00

在线咨询
  • 企业移动站点

  • 微信客服

Copyright©2024 国联质检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    sitemap.xml
技术支持:环保在线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