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土壤污染防治从“摸家底"转向“用数据管地"。对环保工程公司和企业 EHS 人员来说,最直观的变化是:一块地要收储、流转或修复验收,土壤和沉积物(底泥)检测报告不再是“可做可不做的附件",而是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审批的前置材料。
以建设用地为例,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方面,耕地流转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安全利用类管理时,同样需要以土壤环境质量数据作为分类依据。而污染地块在完成修复后,必须通过效果评估报告证明地块风险已降至可接受水平,其中核心支撑就是修复后的土壤检测数据。
在排污许可管理框架下,重点管理类企业被要求在自行监测方案中纳入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内容,监测数据定期上传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态环境部门会结合监督性监测结果进行比对核验。可以说,从源头准入到过程监管再到末端销号,土壤及沉积物检测贯穿了环境管理的全链条。
土壤检测不是“一揽子全测",而是依据地块用途、历史沿革和污染识别结果,确定针对性的检测项目。目前国内主要执行以下标准体系:
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将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用地(居住、学校等)和第二类用地(工业、商业等),分别设定筛选值和管制值。该标准表 1 列出了 45 项基本项目,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 7 项(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挥发性有机物(VOCs)27 项、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11 项。这 45 项是建设用地调查的“必选动作",锌、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等则根据地块实际情况作为特征污染物增测。
GB 15618-2018《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按土壤 pH 值分档(≤5.5、5.5-6.5、6.5-7.5、>7.5)设定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 8 项重金属的筛选值,农用地检测须严格按此标准执行,同时关注有机质、pH 等理化指标对重金属有效态的影响。
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规定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详细采样)的工作程序,其中明确要求监测点位应覆盖疑似污染区域,并在其外围设置对照点。初步调查阶段,一个监测单元的采样点位数原则上不少于 3 个。
HJ 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细化采样深度确定原则,要求结合地层结构、污染物迁移规律和地下水埋深综合判断,不能“一刀切"地只采表层土。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沉积物(底泥)检测目前没有单独的风险管控标准,实践中通常参照 GB 15618-2018 或结合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中有关底质的规定执行。在河湖清淤、河道治理项目中,底泥检测方案需提前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沟通确认,避免验收阶段因执行标准争议而返工。
检测机构的选择直接影响报告的行政效力。实践中,因机构调查布点不规范或检测项目缺项导致报告被退回的案例并不少见。
一个典型的场景是:华东某市一宗拟收储的工业地块,原企业从事机械加工,历史工艺中涉及电镀和酸洗磷化环节。前期调查机构在污染识别阶段仅参考了厂区平面图,没有查阅完整的生产工艺台账,把采样点主要布置在原料仓库和装配车间周边,电镀生产线及废水处理设施区域只布了 2 个点位,且采样深度全部在 0.5 米以内。检测结果虽然显示 45 项基本项目“均未超标",但报告提交至生态环境部门后,审查人员调阅原环评资料发现,该地块电镀工序涉及铬、镍等重金属的长期使用,且曾发生过废水跑冒滴漏,属于必须列入重点布点范围的疑似污染区域。审查人员以“布点未覆盖关键产污单元、采样深度不符合 HJ 25.2 要求"为由退回报告,要求重新编制采样方案并补充采样。项目方被迫补做水文地质调查和深层土壤取样,前后耗时近两个月,地块收储挂牌程序因此推迟了一个季度,资金占用成本远超当初省下的那点检测费用。
判断一家机构是否可靠,可以从三个维度考察:一是资质,须具备 CMA 资质,涉及建设用地调查的项目还应确认机构具备 GB 36600 全项检测能力,相关能力参数能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到;二是方案能力,好的机构会在采样前做扎实的污染识别,依据地块历史沿革定制布点方案,而不是拿一套“标准套餐"套用所有地块;三是周期与响应速度,重点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报告有明确的上报时限,机构能否在承诺周期内完成样品流转和报告出具,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构成超期未报。选对机构,不仅是为了一份报告,更是为后续监管审查减少不必要的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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